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北京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总公司开发票并收款,总公司要给我们这笔服务费,我们是需要给总公司开发票吗?是不是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如何处理比较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的描述有点不清,北京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如果是独立法人,为什么服务费的发票由总公司来开。
2.如果照你所说,贵公司给总公司开票,肯定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
3.如果总公司收款的话,可以让其计入到代收款中,票据由北京分公司来开。另一种是,票据由总公司来开,收入由总公司来做,拨给贵公司的服务费,做为经营活动经费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