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昨天提问的173657号问题,之后尚有追加的提问,麻烦您尽量给我们一个稍微详细的一点的回答,最好有财税相关政策规定支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税法对借款费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企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