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12年取得了两块土地,准备用于建设厂房。后因战略调整,其中一块土地一直未使用,但一直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在进行摊销。后来经与政府协商,同意按原价退回土地。我们凭政府收回土地的函,地税同意暂停缴纳土地使用税。
目前已按原价退回了土地款,请问账务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我们从停止缴税后也停止了摊销。集团财务领导的意思是,原价取得的土地。本年未摊销的不管。以前摊销的要转入营业外收入。我的想法是直接冲管理费用-摊销。这样是否合适。
如果需要缴纳处置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哪已缴的土地税能否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按(退回价—帐面净额)*5%计算交纳营业税。不用将已提取的折旧转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以前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