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没有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下,集团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否违反《贷款通则》?母公司将资金转入子公司账户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此款项是否须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母公司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如果不计算利息,有什么税务风险,如何避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集团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否违反《贷款通则》,母公司将资金转入子公司账户用于生产经营,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母公司涉及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如果不计算利息,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正常的业务往来进行调整,
贷款通则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