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外贸企业,有货物出口业务,也对外提供设计服务,对外提供的设计服务一般使自己开发的,偶尔有部分外购的设计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我们咨询主管税务局后,主管税务局说货物是外购的无法办理免抵退,请问我们应如何办理对外设计服务及出口货物的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1、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具有自行开发能力的外贸企业,视同生产企业,自行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外购货物的出口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