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4-05-22 07:28:2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请境外公司帮我公司研发新品,分阶段付款,周期较长,合同约定,最终的研发成果归我公司.请问这项业务能否判定为购买劳务,免企业所得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2、支付研发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委托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受托方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委托方不得抵扣进项税。
4、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的按法定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劳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5、委托方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开发经费为其委托开发成本。加计扣除时需提交受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