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农业养殖企业,企业所得税免征已备案,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取得乡镇财政给予的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收入,假如无其他调增、调减项,
我的问题是:
1、收到的乡镇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并入当年利润总额汇总纳税?即,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此扶持资金50万元为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免税亏损,认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0*25%=12.5万元,请问税务机关如此处理有依据吗?
2、我公司主营项目全部免税,无应税项目,但诸如对外借款利息收入、银行理财收益(非国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要单独交纳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依据上述规定免税项目单独计算所得。
2、其他不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