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是一家矿山企业,在建矿井是的征地费用是否可以一并在矿井的固定资产核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在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没有使用土地以前,应先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使用了土地,就应该按土地的用途及所属项目将土地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在建工程”(其他企业)等科目。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补充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所在土地使用权不并入固定资产进行单位摊销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