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总机构)跨地区设立了分公司,属总机构下设的二级分支机构。该分公司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利润均发生了亏损,总机构未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缴纳,2013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将该分公司纳入汇算范围(2010年至2012年亏损数未填列在内),请问老师:我公司可否按以下方法处理:(1)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将该分公司2010至2012年期间相关的财务数据一并汇入2014年进行汇算?(2)只对该分公司的亏损金额填列至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附表中(弥补亏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一期间总机构未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缴纳,总机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该分公司的涉税信息。及有可以不允许你公司这样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允许在税前弥补的亏损为税前扣除,所谓税前亏损为已经税务机关认可并备案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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