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总机构)跨地区设立了分公司,属总机构下设的二级分支机构。该分公司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利润均发生了亏损,总机构未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缴纳,2013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将该分公司纳入汇算范围(2010年至2012年亏损数未填列在内),请问老师:我公司可否按以下方法处理:(1)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将该分公司2010至2012年期间相关的财务数据一并汇入2014年进行汇算?(2)只对该分公司的亏损金额填列至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附表中(弥补亏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一期间总机构未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缴纳,总机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该分公司的涉税信息。及有可以不允许你公司这样处理。
505372 跨地区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弥补?
如果我公司自行处理,对该分公司的亏损金额填列至2014年的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附表中(弥补亏损的附表),会产生怎样的税收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按现行规定,你公司虽然不用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审批,但之前分公司的亏损数税务机关并未备案,你公司如果直接弥补税务机关可以按偷税漏税对你公司进行处理。风险比较大。建议你公司先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最好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后再进行亏损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