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报关有CIF成交价格,我公司是按CIF价扣减运保费后的金额做收入并申报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也是按不含运保费的出口收入金额*(1-退税率)转出的.现在税务稽查部门对我公司这部份进项税额转出不予认可,认为少计算了进项税转出,还应将运保费*(1-退税率)转出。对此我公司感到疑问:1、我公司申报的进项税转出与出口退税系统内进项税转出是一致的,会计上也是按不含运保费的出口金额确定收入并计算出口未退税成本,他们这样要求是否合理?2、此部份运保费我们已实际支付给运输公司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营改增以前是普通发票),按理我公司报关的运保费应属于代收代付性质而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做为出口的收入计算进项税转出,是否敬请解答?还请老师能否提供一下相关方面的政策文件为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财税[2012]39号)
2、海运费(CIF价计销售)的处理: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报关费、包干费等费用),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