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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您好,您对我回复的答复的不满意我个人表示接受。现对增值税的规定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字体:【大】【中】【小】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 专家回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明确,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或是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这两种经营模式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税法对农产品的委托种植,有以上减免规定,即特种行业,对贵公司所说的情况,税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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