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这样的情况:我们是一个评估公司,在别的城市开有分公司,但这些分公司实际不是由我们自己负责,而是给别人管理,法人也不是我们,只是他们需要用我们公司的资质,所以前面都是 XXXXX分公司,他们负责其中1个估价师的费用(这个费用本是我们应该给估价师),我们只是通过帮他们审核评估报告收些管理费。这其中我们和分公司的这一系列结算我们都是通过现金交易,没有开票;分公司的所得税也不在我们总公司这边汇总。请问:一旦分公司被税局查这会关联到我们总公司吗?我们如何规避这种管理模式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是不是我们收到管理费要开票给对方,一切的结算都走对公化的话是不是就可以规避这种风险?有无相关的文件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会关联到总公司,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2.个人认为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相关的责任和风险问题,同时把收到的管理费给对方开票,正规操作,风险就会有所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