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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用员工汽车的税务处理方式及税务风险

2014-08-20 20:47:35
提出如下问题:
目前员工常期驾驶自有汽车为公司办理业务,公司如何才能补贴给员工及报销其油费、停车费?

----按推荐方法,可以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如签订协议,将涉及哪些税种,如何取纳税凭证,以及将有哪些税收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私车公用提供以下地方性规定供参考,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9、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⒕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6号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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