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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4-08-24 22:27:09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减按5%征收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几年,如是三年,是实际取得红利三年还是跨三个年度后过期即不得享受重新申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81号
 三、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二) 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三) 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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