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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的劳务工

2014-08-26 08:31:12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老师 好。我公司每年都大批量的聘用农民工用于林木管护、修剪、除草等(均超过3个月),未交社保,如何能合理规避不交社保而引起的劳务纠纷?前往地税局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形式能规避这一风险吗?具体文件有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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