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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企业汇兑损益是否应单独计算所得税

2014-08-28 07:42:0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农业生产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并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最近税局检查,我公司有一笔外汇负债产生汇兑收益,税局说汇兑收益属其他收入不属免税范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汇兑损益属财务费用核算范畴,是否应单独核算汇兑收益及汇兑损失?有无政策依据?我以前外汇负债汇兑损失是否可以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所以,农业生产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汇况收益不属于以上业务需要单独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通过以上可知,免税与应税项目,不能相互弥补,应税项目可以弥补以前的亏损。具体事宜请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财务收益应单独核算损益,以前年度的财务损失可以抵补,财务费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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