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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初加工企业流转税、所得税问题

2014-09-01 16:09:44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公司从事农产品采购后进行清洗、筛选后对外销售,农产品包括(小麦、大豆、辣椒、花生),请问上述业务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另外,豆粕的上述初加工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如方便请提供政策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销售外购农业产品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有关免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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