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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是否免税

2014-09-24 13:16:37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租了林下经济基地,由林业工人负责种植,公司收回产品,即公司+基地模式,是否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司租了林下经济基地,由林业工人负责种植,公司收回产品,即公司+基地模式,可以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010年7月9日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将农业生产项目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
(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
(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
(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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