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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014-10-08 16:18:55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我公司是中港合资企业,生产产品小部分出口,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刚接到地税局的通知,是财税【2005】25号,要求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请问这个文件现在是否废除,如果未废除别的省份现在是否在交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是的未废除,需要按免抵增值税额计算交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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