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公告指出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对此作出了补充说明,请问2014年有最新的相关文件出台吗?或者说对此有最新的不征或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吗?另外在税总函2014 111号文件中提到了2014年度石脑油定点直供计划表,我公司一直未找到此表,可以帮忙提供此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抱歉,未查询到税总函〔2014〕111号及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