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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确认问题

2014-10-28 08:28:1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13年2月和7月共出口6台机器,在2013年8月发现质量问题让对方报废(因为报废后价值很小,所以没有退回),然后在2013年8月又给对方补发了6台机器,最近税务局在做专项审查说让我们后发的6台视同内销,但是实际上我们只能收到一笔款啊。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注:公司处理生产小试阶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退税则不需提供);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你补发的产品当是一般贸易货物,需要交税是情理之中,如果你不想交税,则需重新备案进口合同,贵公司没有重新备案合同,则只能视同内销,要缴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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