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有一问题请教,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营不够十年,如转内资,如何补缴优惠税款,是否应缴纳滞纳金?请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者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企业不再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对其以前年度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缴。
是需要补税,那就看贵公司当时享受了怎么样的税收优惠,优惠的部分都要补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