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2、2013年分别用税后利润增加资本金共计200万欧元,所有的变更手续都已办完,在这期间咨询12366被告知不交其他税种,而且税务局变更注册资本时也未提即预交10%的所得税,现在14年10月税务部门说要交纳这两次增资应预交10%的所得税及滞纳金罚款等。对于追缴税款的事情,到底对不对,我们企业应该向哪个部门解决以上问题。怎么样做才能不给企业带来负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用2008年后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从以以税法规定可以看出,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贵公司未缴纳因而会涉及到滞纳金和罚款。
外资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需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