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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开哪种发票

2014-11-08 07:34:4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目前跟一家公司(联合体形式中标)签订了LED屏的采供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形式为工程施工合同,综合单价包干中含设备及安装费。我公司要求对方开建安发票,但对方提出设备部分开销售发票,安装部分开建安发票。赣地税发【2003】91号文中有一项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不计入产值的规定,LED屏不在文中不计征营业税的范围,也就是说,这项业务应合并开具建安发票,我司做法是否正确?有其他处理方式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的货物的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
3、依据上述原则区分应如何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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