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老师好:财税字【2000】7号文中“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应该如何理解?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统借统贷”政策?急盼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指在集团企业中处于重要位置的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统借统贷原则是由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取得贷款后转予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利息。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母子不用交营业税,超出部分需要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享受统借统贷政策除了上述规定外,还需要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公司贷款的银行进行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