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各位专家好!
我有两个问题咨询如下:
1、我公司属于建筑施工行业,因2013年在上交所备案发行私募债,当地财政给予了25万元的奖励,最近税务局检查,要求该奖励款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请问该奖励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吗?有无文件规定?
2、我公司与当地区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一个特色镇,投资协议上有一条规定:政府以补助给予公共设施的配套费不低于2000万元,今年已经拨260万元,税务局检查要求该笔资金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有无文件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单纯政府奖励并非营业税应税项目;若与经营性应税项目有关的款项,则可能需要作为价外收费一并计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具体这方面的税收文件规定没有,但是税法在定义营业税价外费用时,说到了补贴也做为价外费用征税,税务机关的依据是不是此条。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