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吉林省的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方式为二级核算,即:成本收入由分公司进行核算,但产生的税款由总部统一缴纳。日常集团总部的管理费用支出,依据情况年末向各分公司进行分摊,其次集团总部对分公司向总部的内部借款会有偿使用。请问老师:1、收取分公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文件的依据?2、想了解一下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时间?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你公司属于统借统贷模式,即由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取得贷款后转予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利息。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母子不用交营业税,超出部分需要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如果你公司按上述模式借款,母公司取得的不得过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不用交税,超出部分需要交纳营业税。
2、关于营改增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所以具体时间还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