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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57再问

2014-11-18 08:59:04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谢谢您的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9-12-10 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的规定,外商的第一次出资币种为人民币,第二次出资为币种为美元,外商减资没有出现增减值的问题,这样是不存在资本折算增值的,是不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与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见公司章程。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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