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建造厂房,发包给施工方进行,其中钢材、水泥由我单位采购,并取得我单位名头的发票,在对施工方结算时,已将甲供材工作量扣除。这种情况,甲供材对应的营业税如何缴纳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目前情况:施工方不想要甲供材这部分工作量,也不想去缴纳这部分税款,如果我单位去缴纳该部分甲供材对应的营业税需要怎么缴纳?
如果双方都不缴纳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会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上述“甲供材料”应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你公司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能缴纳这部分营业税。需要由施工方开具发票并纳税税费。
如果你们双方都不缴纳该部分材料费的营业税,那这部分材料费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就不能计提折旧。年末所得税就要多交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