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钢结构制作企业,有安装资质。接到一个工程,总承包将工程钢结构部分分包给我们,涉及到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3】号文,及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来判断、总包拿着我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营业税发票均能够抵扣总包给业主开票时需缴纳营业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总包方可以凭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发票抵减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