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为我公司提供职工班车服务,班车路线固定、用于接送公司职工上下班。客运公司是不是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发放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若取得该发票能否抵扣。与财税【2013】106号第二项第(一)条第5款“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是否冲突??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税(2014)57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客运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进行征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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