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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方面的问题

2014-11-26 17:47:41
提出如下问题: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后,需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国家有文件明文规定:主要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以及,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

请问专家:C公司拟:

1、奖励公司总经理10000元(因属财务第一负责人免缴个人所得税);

2、原任财务部负责人兼会计主管和办税员、现任出纳员4500元(免缴个税);

3、现任财务部负责人兼会计主管和办税员4500元(免缴个税);

4、原财务部出纳员4500元(免缴个税);

5、业务部主任:8000元(因他的下属有3人平时帮助办理增值税及营业方面税务工作及发票验销手续、增值税清盘等工作,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吗?)。

请专家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8〕583号)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对我市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理解为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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