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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营业税的问题

2014-12-01 23:13:18
提出如下问题:
物业公司收入确认的问题,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撑?

因为很多税务局都要求按照预收去缴纳税金,我应该拿什么政策去跟税务局解释,还有我未收到应该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这一部分是否应该要缴纳营业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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