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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2014-12-01 12:40:3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已经在装修前把房产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了,后来才装修,所以装修一直入的是长期待摊了,现在想把这些装修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然后以新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但是这样我们之前已经入了长期待摊的怎么办呢?具体账务上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会计差错处理,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装修费计入在建工程,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待摊费用;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折旧可以不调,但房产税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 缴纳时间按下面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度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度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新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不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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