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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在公司的股权缴个税

2014-12-01 17:49:5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三方投资组成。

其中:国内自然人投资30%、 国外一家企业投资30%,另有一香港企业投资40%,今年前两个投资者要退出企业股份,两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香港公司,发生转股收益我公司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代缴国外公司转股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还是分别在地税、国税缴纳(个人转股应该在地税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股东的应当在您公司所在地的地税税务机关缴纳;国外企业的属于预提所得税,要看您公司的所得税在那个税务机关缴纳,与您公司的所得税属于同一个税务机关。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2009年5月28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非居民纳税人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条 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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