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之前承接商务部的一个援外项目(刚果金国家),出口了一些油漆、石灰,铁及合金钢等材料,未办理出口退税,现税务局拿着这些明细要求公司填报增值税销项税情况,(税务局应该是认为,我们没有办理出口退税,应视同内销,应交增值税,如果我司之前没针对这些交过增值税应该补缴。因为这些不属于国家扶持出口物资),我查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中有一条: 1.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往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对于上面这段话我应该怎么理解呢,我们这个援外项目是一个工程类项目,其中这些材料出口是否需要补缴税款呢?我们如果认定自己是实报实销结算的话,针对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我应该如何理解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具体要看援外项目的合同内容,根据您的描述,实行的是承包责任制。援外项目,需要提前到税务备案.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如果当时没有备案,现在你公司只能主动和税务机关进行协商,看有没有别的补救办法。2、之前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认为此销项税额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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