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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拓展活动涉税

2014-12-04 13:31:1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请教以下问题:(1)为提升企业文化,加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我公司委托旅行社全程策划开展“聚力、向心、兴企业”的拓展培训活动,旅行社给我司开发票项目为“团费”(旅行社是电脑发票,只可选团费、考察费、旅游费,其他项目开不了),请问税务部门看到是旅行社的发票是不是就认为是旅游费用,要交个人所得税呢?(2)“团费”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出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旅游。
若被认定为旅游费用,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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