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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问题

2014-12-09 09:27:1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出租给某公司一处职工宿舍,电费由我公司支付,现在要收取该公司电费,该公司要求我方开具内容为电的增值税发票,但电不在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我方能否开具内容为电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有什么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让对方公司以合同及分割单入账扣除。开具了只有正常纳税,没有税务风险,但如果被工商局查到,属于超经营范围营业,可能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十三)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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