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针对上述解答:其他个人指的是否是营业税条例中指的,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的纳税人。
需要解答的:一是:71号文件下发后的优惠期间内原营业税条例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的起征点是否仍继续有效,条例中规定是营业税的起征点限于个人,这个个人与货物劳务司解答的其他个人是否是一类个人。二是,71号文下发后,是否可以理解为不能按期限纳税的人或叫非固定业户仍执行500元的起征点。三是,是否理解为71号文下发后的优惠期间的一切纳税人都执行为3万元的优惠。
请给予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其他个人一般指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纳税的自然人。1、起征点有效。2、起征点不变。3、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