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请问:
1.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是不是不能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的利息率规定中“补税期间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该如何理解?比如现在(今天)补征2008年税款是不是用2008年12月31日的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而补征2013年则是用201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利率?
3.另外“补税期间同期”从12月31日起算还是次年5月31日起算?比如2014年8月补征2013年税款,用201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利率呢还是201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利率呢?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参考一下国税发2009 2号文件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 天折算
日利息率。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因为文件中有相应的答案所以就将相关文件发给你了,主要是为了明确正确答案的出处。
1、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需要加征利息。
2、利息率是以税款所属的纳税年度的同期银行利息计算,如税款属于2008年一年的,则利息率用2008年12月31日一年期贷款其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从次年的6月1日起补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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