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上个月去听了纳税人俱乐部汇算清缴课程,授课老师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
1、想问一下这篇法规只是确立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仅是指导性文件),还是税务机关需要严格按照该文提出的意见执行?
2、是否意味着国税发[2005]129号 中“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规定的失效?
3、如果以前年度涉及一些免税事项,未进行免税备案而自行减免,如果税务局查出来,是否可以引述以上法规条款来避免因未做免税备案而补缴税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该文提出的意见执行
2、这个文件没有失效,有些条款失效,应按以下条文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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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以前年度涉及一些免税事项,未进行免税备案而自行减免,如果税务局查出来,不可以引述以上法规条款来避免因未做免税备案而补缴税款,以前的事项应按以前的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