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合同,需要支付给境外公司商标使用费,按照税法要求这是需要扣缴境外公司的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可是合同里约定对方公司只承担所得税,不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我们已经按照倒算的方式还原计算了所得税和增值税,并缴纳。
我的问题是,营改增之前这部分对方不承担的营业税,我们承担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现在营改增了,这部分对方不承担的增值税我们可以抵扣吗,会不会因为我们承担增值税而不允许抵扣。
我查找了相关法规好像没有对这方面明确说明,因为如果增值税是对方承担和对方不承担,因为涉及倒算还原,两种情况实际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金是不一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入账时就应倒算还原,而不是事后。这样抵扣进项税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