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单位因工作需要,支付了非本单位人员的住宿费,请问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据此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