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单位为国有企业,2008年开始我们这儿对居民的水表进行出户改造,居民自己缴纳300元,政府每户补助1000元。居民的300元我们已经缴纳了营业税,现在稽查又说政府的1000元也要缴纳营业税,合理吗?这部分补助我们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我单位一直做不征税收入。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提供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不征税收入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不是营业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