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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对香港公司分红,预提所得税是在国内缴纳还是可以另一方缴纳

2015-01-15 12:00:3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十条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的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外资企业对香港分红,5%预提所得税,也可以在香港缴纳,不用在国内代扣代缴,这一条款如何理解,如果可以在香港缴纳,有什么限制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是指经双方主管税务局协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投资比例不超过10%,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专家回复
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是10%,但该文件没有规定具体比例,裁量权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 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0% 5%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7%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8% 10%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15%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阿联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专家回复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可以在香港一方征税的比例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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