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有个下属全资子公司,当是成立时,子公司员工都是我们总部的员工,劳动关系一直在总公司,所有工资是公司统一造表,子公司自已发放,保险由总公司代缴后在子公司列支,现在税务局认为这属于劳务派遣,要我们总公司开发票给子公司,不然子公司不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我们当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公司也有,也没有开票,请问我们是否应开票,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按税务机关的意见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