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葡萄酒生产企业,为甲公司加工葡萄酒,甲公司还需要继续生产才可销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依据哪些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征消费税是这样的,对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只征一次,在生产、零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等环节征,委托加工是征消费税的环节,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就是再用于生产要征消费税的产品),原来交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新交的消费税,相当于只征一次。
所以,您公司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