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有一位退休返聘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返聘回来后,每月给其6000元的工资。请问关于这名员工的工资应该怎么交税?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和其他员工一样,正常的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需要这名员工到地方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到税务局交纳劳务费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该退休人员与贵公司办理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贵公司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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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5号
颁布时间:1997-06-27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