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向中海信托公司贷款,信托公司只提供了他们公司内部的利息结算单作为利息支付依据,没有开具发票,贷款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贷款的利息计入开发成本中。信托公司以无法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提供利息发票,后提供了信托公司所属地税局开具的利息结算单备案说明。请问:以信托公司开具的利息结算单入账,是否合规,以此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能够认定扣除?我们该如何避免信托公司无利息发票带来的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备案单据不能做为税前扣除依据,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对方为你公司开具利息发票。
2、如果要规避无利息发票带来的风险属于税收筹划,在这里不能回答。您可以到您所在地我的俱乐部进行现场咨询。谢谢您的提问。